| 黄山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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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24 09:58 文章来源:休宁招商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要说明:
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安徽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配套实施,其中黄山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目录另行公布。核准办法按照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黄山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仅对市级政府及市级以下政府核准权限作出规定,其中:
目录规定“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目录规定“由市级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市级重点企业集团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本目录中“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辖的区、县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项目由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跨区、县水资源配置调整,总投资两亿元以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5千伏以下等级的电网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公路:跨区、县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桥梁、隧道由区、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三百吨级及以下的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扩建机场总投资在5000万以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化肥:磷矿肥和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城建
城市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以下城市污水处理厂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日取水20万吨以下城市供水水源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和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城建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由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社会事业项目:由区、县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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