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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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26 15:31 文章来源:休宁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休商字(200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家电下乡政策实施以来,下乡家电成为农民购买家电产品的首选,受到农民的广泛欢迎,销量大幅增长,农村家电销售服务体系也得到明显改善,不仅实现了惠农强农的政策目标,还取得了稳定家电行业发展,均衡内外贸等多重政策效果。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经济得发展。为充分发挥家电下乡政策作用,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我省有关部门已就全面贯彻实施这项政策下发了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家电下乡补贴品种,由原先的4类增加到9类(摩托车列入汽车下乡产品,不再作为家电下乡产品)。在全面落实现有冰箱(冰柜)、彩电、洗衣机、手机4类补贴品种的基础上,增加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和电磁炉等5类补贴产品。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二、调整补贴产品限购政策。将原来每户每类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限购1台调增到2台。
三、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改革。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11部委局《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安徽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率先进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 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如下:
(一)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三)乡镇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县乡财政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四、其他事项仍然按照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休政办[2008]133号)的规定执行。
五、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此次政策调整加大了惠农、利农、便农力度,请各乡镇政府及其相关的工作部门加强宣传,并切实做好服务工作,把中央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休宁县商务局 休宁县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抄报:县政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抄送:各乡镇财政所、各已备案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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